2023年9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2023年第49号《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下称49号公告),延续2021年17号公告之规定,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在境内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及互换),及进行房屋买卖、赠与及互换过程中,作为承受方的单位及个人,应该依法缴纳契税。
而根据49号公告,以下九类企业及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情形,可免征契税:
既然涉及到土地及房屋权属的转移,与契税相并而行的,还有土地增值税。就在同一日,与49号公告同时发布的,还有2023年第51号《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免征原理与契税几乎等同,具体可链接阅读四类企业改制重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丨贝斯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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