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开始前,先来看一组数据:2023年,全国有50多万家企业宣布倒闭,318万家个体户被注销,247家公司面临退市或破产清算。在这些数据的背景下,市场股票公司在2024年面临着巨大的生存压力。随着新《公司法》的正式生效,迫切需要股东尽快将个人资产与企业责任划分,防止股东个人财产损失。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新《公司法》中关于股东出资义务和赔偿责任的规定:
新《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股东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全额存入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账户;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让手续。
股东未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向企业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第五十条:有限公司成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实际缴纳出资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认缴的出资额的,其他股东和股东应当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一些股东会表示,新的《公司法》还为老公司设定了5年的认购期,再加上3年的过渡期,我还可以享受5年 3=8年出资期限的利益。
一般来说,这是正确的。股东享有出资期红利,受法律保护。在之前的认定中,如果债务人要求股东加快出资到期,则要求企业满足破产的基本条件,但未申请破产清算,法院将支持债务人的要求,判断未缴纳的股东需要加快认缴的出资到期。
但是,随着新《公司法》的通过,出资加速到期的判断标准发生了变化:
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经到期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经认缴出资但未到期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根据本条款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到,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认定已经从“本质”转变为“方式”。为了保护股东的个人资产不受损失,意识形态调整也应将“拖至出资收益的最后一天”转变为“尽快完成实收责任,避免责任”的步伐。
所以,如何选择完成实收的方式?
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货币估价的非货币资产出资,如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份、债务等,可以依法转让;
无论选择哪种出资方式,股东都应尽快完成实收,将公司的有限责任与股东个人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