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公瑾财务提醒你,在商业运作中,中小股东的权益经常面临挑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此提供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以下概述了七条重要的条款以保障他们的权益。
一、限制担保行为
依据公司法第十五条,公司在对外投资或提供担保时,需遵循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议决定;如果公司章程对投资或担保的总额及单笔额度设有明确限制,则不得超出这些限额。特别是当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保时,必须获得股东会议的批准。此外,受该条款约束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能参与相关表决,该项表决须由出席的其他股东持有过半数表决权通过。
二、禁止滥用股东权利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所有公司股东都应遵循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合法行使股东权利,严禁滥用这些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
在公司治理中,股东的行为对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影响至关重要。一、关于股东权力的滥用及其责任
根据公司法规定,任何股东若滥用其权利导致公司或其他股东遭受损失,该股东应负有赔偿责任。二、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法律责任
同样,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如果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三、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问题
当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侵害债权人利益时,这些股东应对公司债务负连带责任。四、股东大会与董事会决议的法律遵循
所有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都必须遵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维护公司运营的合法性与公正性。
关于公司法的第二十六条,当公司股东会议或董事会的召集程序以及表决方式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不符,或者决议内容违反了公司章程时,股东从决议做出之日起有六十天的时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然而,如果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仅存在细微瑕疵而未对决议产生实质性影响,则不在此限。对于那些未能接到股东会议通知的股东而言,他们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做出之日起同样拥有六十天的时间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请求;若超过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这一权利,则该撤销权将不复存在。
接着,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以下情形中,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将被视为无效:
1、没有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就作出了决议;
2、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并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3、参会人数或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标准;
4、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表决权数未满足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要求。
六、关于抽逃出资的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在成立后,任何股东都不得擅自抽逃其出资。一旦发生此类违规行为,相关股东必须将抽逃的资金归还给公司;如果因此给公司造成了损失,那些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需要与该股东共同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七、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处理方式
依照《公司法》第八十九条的明确规定,在以下情形中,对某一股东会议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他们手中的股权:
1. 当公司连续五年没有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在这五年期间公司持续盈利,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红条件时;
2. 如果公司决定合并、分立或转让其主要资产;
3. 若公司的经营期限已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出现,并且股东会通过了修改章程的决议以使公司继续运营。
如果在股东会做出决议后的六十天内,股东与公司无法就股权收购达成协议,那么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做出之日起九十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
在企业治理中,当一位控股股东利用其影响力,不当行使股东权利,导致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时,其他股东便拥有了一项重要的权利:他们可以要求公司以一个公正合理的价格回购其所持有的股份。这种做法旨在保护小股东免受大股东不正当行为的影响,确保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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